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為加快推進我國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規范信用信息的管理,特制定《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范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與使用等工作?,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聯系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
聯 系 人:楊軍生
聯系電話:010-852268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七月五日
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商務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和公布工作,實現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以及駐外經商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公開和保存,適用本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或者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公開和保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是指在國內外市場流通領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務領域信用信息”,是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市場主體獲得行政許可或經營資質、違法違規處理情況和其他能夠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五條 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根據部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決定,統籌建立“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在商務領域內共享和向社會公開,為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務,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圍
第六條 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由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行政許可資質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構成。
第七條 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是指能夠確認、區分市場主體身份的信息,具體包括:
(一)注冊登記、備案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變更、注銷或者撤銷情況,包括:工商年審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注銷登記信息等項目。
(三)其他能夠對市場主體進行身份識別的信息。
第八條 行政許可資質信息是指市場主體獲得的專項行政許可和資質認定的信息,具體包括:行政許可或資質證書編號、名稱、等級、序列、專業、資質內容或許可范圍、發證日期、發證單位、有效時間、失效時間等。
第九條 違法違規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及其法定發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高層管理人員受到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司法機關作出的違法違規判決并通報相應商務主管部門的信息,包括:處理單位、處罰種類、處理時間、處理原因、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理文號等項目。
第三章 信息的歸集
第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負責各類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維護等工作。本部各直屬單位負責歸集由商務部產生或獲得的信用信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本轄區內產生或獲得的信用信息。具體歸集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要及時、準確地向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指定專人維護、更新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中本單位負責的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歸集的信用信息必須以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作為依據。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包括: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文書或審核的市場主體年檢報告書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許可、資質審核文件。
(三)各級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做出并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處理文書等。
(四)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做出的已產生最終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書。
(五)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信息提交前審查、備案,保證文書的真實性。
第四章 信息的共享和應用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駐外經商機構根據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可以登錄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充分應用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結合具體的法定職能,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分類監管,在日常監管、行政審批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對沒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給予便利或獎勵;對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駐外經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服務于管理工作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濫用信用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息的公布和查詢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可以確定本部門產生的每一項信用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原則上,市場主體的工商執照或其他行政許可和資質證書中列明的基本信息和資質信息,以及全部違法違規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向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提交信息的同時,可以通過本單位網站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以下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來源于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違法違規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期限為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期限自該項信息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算起,期限屆滿后,不再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被公布的市場主體認為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數據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應當核實信息記錄,信息確有錯誤的,及時變更或解除該記錄;如果是記載信息的法律文書有誤的,告知申請人向做出法律文書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在接到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章 責任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關于提交、維護、管理、利用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的內部工作程序,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市場主體非公開信用信息,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市場主體信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發布禁止公開的信息,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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